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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目录
丰满区“双公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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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丰满区安监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事故发生单位有下列情况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有下列情况的(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健全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有下列行为的(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有下列情形的(一)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二)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一)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违反安全规定的;(二)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或者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三)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四)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安全生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2 | 丰满区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法人、其他组织 |
违反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 | |||
3 | 丰满区城市 管理执法大队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临时占道审批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占道提点审批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4 | 丰满区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档案责任人的处罚 | 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款及主要内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档案负责人的处罚 | 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款及主要内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行政处罚 | 档案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 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款及主要内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吉林市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依据规章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款及主要内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5 | 丰满区发改局 | 行政许可 | 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 | 吉林市丰满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 政府 |
行政处罚 | 价格投诉、举报及价格违法行为检查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吉省价法〔2013〕12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6 | 丰满区环保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吉环管字[2014]17号)、《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的通知》(吉市环发[2015]3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吉环管字[2014]17号)、《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的通知》(吉市环发[2015]3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清洁生产促进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或者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规定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第18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2008】第3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2006】第31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吉环人字﹝2014﹞5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第2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反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未按规定运行联单,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处罚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第5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制度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0】第1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4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企事业单位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第34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09】第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检测及备案规定的处罚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2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8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吉环管字[2014]17号)、《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的通知》(吉市环发[2015]3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第2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第2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第3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部令第1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违反规定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7 | 丰满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幼儿教育行政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幼儿园规程和纲要》 | 法人 |
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行政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 法人 | |||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撤销 |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自然人 | ||
8 | 丰满区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木材经营(加工)厂(点)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临时征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林木采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许可(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盗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无证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毁坏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擅自开垦林地损坏树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私收滥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非法买卖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擅自开垦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未能依法按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临时占地到期未归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无证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超数量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运输物品货证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使用伪造、涂改的运输证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承运无证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退耕还林违法行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种子苗木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补种树木、代为补种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限期除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无证、假证、调运、调换植物及植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未履行防火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森林防火期擅自野外用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9 | 丰满区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许可登记 | 《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 法人 |
行政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处罚 |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 法人或自然人 | ||
10 | 丰满区民宗局 | 行政许可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2、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第2号)第十二3、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第十一条 | 宗教团体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3、《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宗教活动场所 | |||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10万元)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 | 宗教活动场所 | |||
11 | 丰满区农牧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员的考试、发证和驾驶证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自然人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核发证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 | 自然人 | |||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批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渔业养殖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12 | 丰满区人社局 | 行政许可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法人 |
劳动用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人 | |||
职工退休审批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 | 法人 | |||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批 | 《吉林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法人 |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 法人 | ||
对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或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 法人 |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 法人 | |||
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 法人 |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 法人 | |||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 法人 | |||
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 法人 | |||
对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 | 法人 |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 法人 | |||
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 法人 |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 法人 |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法人 | |||
对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 法人 | |||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三十三条 | 法人 | |||
对用人单位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法人 | |||
对违反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关系终止)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法人 | |||
13 | 丰满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拒绝、阻碍审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14 | 市工商局丰满分局 | 行政许可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自然人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法人 | |||
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 |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者在该物品的广告中使用专利的标注行为的处罚 |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的处罚 | 《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盐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盐业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商品质量检查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自然人 | |||
对经营者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犯罪嫌疑汽车的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法从事拼装、出售报废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经营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经营者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电影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法销售畜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自然人 | |||
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违法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经销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规定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洗染业经营者在经营中进行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法人 |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规定的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商标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公务员离职后违反规定从事有关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童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其他组织 |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 | |||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的处罚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合伙企业无照经营、不按规定变更或者违法出租、出借、出售和放置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企业集团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法人 | |||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或者擅自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吊销行政许可证,需要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体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拍卖规定的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广告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人 | |||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合法制糖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糖料的处罚 |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拍卖规定的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合同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处罚 |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相关规定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规定使用、销售或者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行为的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网络服务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私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 | |||
对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法使用商标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零售商供应商供货时从事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公司清算过程中有关违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人 | |||
对公司未按规定开业和办理变更登记、备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法人 | |||
对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法人 | |||
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法人、其他组织 |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流通环节固定场所经营孔明灯的处罚 | 《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烟草专卖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房地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经纪人从事违法经纪活动行为的处罚 | 《经纪人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采取违法手段从事招投标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 | |||
对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商标代理组织或商标代理人违规受理商标代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棉花经营者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法进行药品购销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拍卖企业违反拍卖规定的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经营者违法倾销、诱骗消费者等行为的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没有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的处罚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个人独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其他组织 | |||
对销售者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规定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擅自设立、变更印刷企业或者出版、印刷行为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合伙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清算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其他组织 | |||
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不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法人 |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处罚 |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自然人 | |||
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 法人 | |||
对各类演播场所、营业性歌舞厅等违反未成年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5 | 市统计局丰满分局 | 行政处罚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仿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16 | 丰满区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校验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变更审批和执业许可审批校验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乡村医师办事指南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医疗广告审查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再生育证明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相关产品。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四款: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伪造、变造、违法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7 | 丰满区文体局 | 行政许可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场地或改建、扩建营业场所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歌舞娱乐场所延续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歌舞娱乐场所补证申请 | 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指南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歌舞娱乐场所注销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场地或改建、扩建营业场所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游艺、游戏设备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游艺娱乐场所延续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游艺娱乐场所注销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游艺娱乐场所补证申请 | 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指南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2] | 法人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地址申请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法人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法人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法人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机器台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法人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申请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法人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补证 | 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指南 | 法人 | |||
营业性演出举办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法人 | |||
营业性演出变更时间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 法人 | |||
营业性演出变更地点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 法人 | |||
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员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 法人 | |||
营业性演出变更节目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 法人 | |||
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 法人 |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法人 |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演员 | 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指南 | 法人 |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只要负责人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法人 | |||
文艺表演团体延续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法人 | |||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法人 | |||
文艺表演团体补证 | 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指南 | 法人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法人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法人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法人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 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指南 | 法人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地址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法人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补证审批 | 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指南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兼并、合并、分立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延续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注销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地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变更法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变更兼并、合并、分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变更名称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变更业务范围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音像制品零售业务注销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