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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利企便民政策和措施
2023-07-17  |  来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

  一、利企政策和措施

  (一)奖励激励类

  1.奖励贡献突出服务业企业。对新晋统计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经营主体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市级优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从工业、农业、商贸业中剥离出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统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政策不同时享受)。(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外地迁移到本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国家统计局R&D投入统计调查范围的,且最近一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的规模以上企业;或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企业,包括经国家认定并公告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评价备案并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未被撤销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企业近两个年度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R&D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含)或最近一年度R&D投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给予企业R&D投入补助。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按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额度、年度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等测算确定补助额度。(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4.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工业企业库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5.加快建设高质量创业和服务载体。对上一年度经市科技局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新晋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晋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6.支持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7.支持“专精特新”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强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市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专精特新”奖励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研发投入奖补等方面的扶持。(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8.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开展产需对接活动,推动中小企业主动对接大企业,积极融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在生产、分配、流通等环节更好地参与国内大循环,实现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市级专项资金对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9.及时足额发放补贴。鼓励养老机构收住困难老人和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对入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城镇特困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每人每年分别给予补贴1200元、2400元、3600元;对其他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年分别给予补贴600元和1200元。(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0.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吉林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地在城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冰雪试验区、中新食品区,下同)的,由市、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对在本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地在城区的,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吉林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项目,本年度回本市纳税部分,一般计税工程开票收入达到1亿元且低于3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3亿元且低于5亿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注册地在城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县(市)级财政承担100%。(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对迁入吉林市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吉林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由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迁入地在城区的,由市级、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迁入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休闲农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和农村空闲地发展休闲农业,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推动农业生产功能向休闲观光、农事体验、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功能拓展。支持企业创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每户企业仅限一次认定奖补)(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肉牛产业发展。对从事基础母牛养殖的民营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对存栏基础母牛饲养、生产等相关佐证材料符合要求,并且存栏基础母牛 1000头(含)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存栏基础母牛500头(含)以上1000头以下的奖励15万元;存栏基础母牛200头(含以上500头以下的奖励 10万元;存栏基础母牛100头(含)以上200头以下的奖励5万元(每户企业仅限一次相应规模标准奖补)。(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5.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种业创新发展。支持种业企业采取注资、引入科研团队、合作开发等形式,与省内外科研机构在育种关键技术创新、优良基因挖掘、优异种质创新和突破性品种培育等方面加强合作,促进科研支持企业、企业反哺科研,实现生产、研发、资金、品种、推广全方位优势互补,增强种业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发展势头较好并且获得农业农村部授予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业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仅限一次认定奖补)。(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6.支持民营企业开发文创和旅游商品。参加国家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的获奖企业市级给予奖励,金奖奖励不超过5万元,银奖奖励不超过3万元,铜奖奖励不超过1万元。参加省、市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的获奖企业给予奖励,金奖奖励不超过3万元,银奖奖励不超过 2万元,铜奖奖励不超过1万元。(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17.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评定为5A级、4A旅游景区的企业,省级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省级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企业,省级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100 万元、5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18.支持民营旅游饭店评星发展。对新评定为5星级、4星级的星级旅游饭店,省级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省级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旅游团队入住人数年达5000人次以上的星级旅游饭店,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19.促进民营乡村旅游企业提质升级。对新评定为5A级 4A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省级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企业,省级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20.支持民营企业创建旅游示范基地。对新评定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企业,省级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基地的单位,省级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21.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研学旅行基地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单位,省级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省级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15万、1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22.鼓励发展地接旅游。本地地接旅行社年度内向本市累计招徕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可以获得旅游人数累计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是招徕游客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5元;二是招徕游客 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7元;三是招徕游客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9元。(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23.发展旅游专列、包机。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包机、自驾车等来本市旅游的,可以获得旅游大团队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是旅游专列团队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奖励 5000元;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奖励10000元;500人以上的,奖励15000元。二是旅游包机团队在80人以上120人以下的,每架次奖励10000元;120人以上的,每架次奖励20000元。三是自驾车团队在30台以上50台以下,且人数不少于100人的,奖励5000元;自驾车50台以上,且人数不少于140人的,奖励10000元。(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24.激发创新意识,提升我市民营企业专利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设立市级知识产权专项奖补资金,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补助。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资金支持类

  25.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所深入合作。对企业围绕大院大所受让专利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基础应用研究项目、产业化或中试项目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与院士合作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定向资金支持,研发项目不超过20万元/项,产业化项目或中试项目不超过50万元/项。(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6.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围绕重点产业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不超过20万元/项,产业化项目不超过50万元/项,重大项目一事一议。(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7.支持外贸企业提升进出口水平。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品牌创建、产品推广、贸易融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等给予支持。对于产品认证单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体系认证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8.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线下展位费(含代参展)单次使用前两个标准展位给予全额支持,第三个标准展位及以上减半支持。线上展位费单次支持不超过1.5万元,全年支持不超过6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9.支持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投保的,予以全额支持。对其他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参保保费予以80%支持,其中对首年投保的企业参保保费予以90%支持,每户企业年享受保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0.加大民营企业林业产业项目扶持力度。针对民营企业开展的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种苗花卉、特色养殖、森林(草原、湿地)休闲旅游康养等产业项目要完成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林业产业相关技术标准应用转化项目,以林特资源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三产融合(产业园)项目,在满足进入全省财政项目储备库并已形成一定基础、达到一定规模,已完成项目前期投资并产生效益等前置条件,申报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产业)项目,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给予30 50万元扶持资金。(责任部门: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金融扶持类

  31.支持企业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企业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贴息支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2.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个人创业或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万元。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33.大力推进产融合作。进一步完善“吉林市产融合作服务平台”金融服务、信用查询、应急周转、“专精特新”等板块功能,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加大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切实提升民营企业融资服务质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金铺底规模至5000万元,启动吉林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和创新成长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服务。(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34.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扩大融资担保支持范围,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费率保持在1.5%以下民营小微企业平均费率保持在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及以下业务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业务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 。鼓励银行机构适当放宽担保保证金比例。(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35.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积极争取省级支持企业上市融资10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降低上市融资成本。对于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地区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600万元奖励,其中,与保荐券商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并取得吉林证监局辅导受理函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吉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证监会注册后(或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核准通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完成首次发行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地区并在境外知名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36.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动员我市民营企业在省信易贷平台进行实名注册,扩大市场主体覆盖面。推动创新信易贷应用场景,满足市场主体个性化、特定化融资需求,简化信贷流程,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部门:市政数局)

  (四)减税降费类

  37.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符合《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重点工业企业参与风电直接交易工作办法(暂行)》(吉工信电力〔2021〕161号)中交易支持条件,且对工业稳增长有一定支撑作用的民营企业,争取风电交易指标支持。(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38.支持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在吉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认定登记,且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登记方,给予技术合同成交额5‰、且不超过20万元的技术交易奖补。(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9.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开通服务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公证机构为民营企业办理经济合同类公证,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费。(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40.推行水保补偿费降免优惠制度。对建设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41.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2023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42.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43.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44.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维护就业局势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市社保局、市税务局)

  (五)人才扶持类

  45.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领军人才。重点支持引进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高层次行业科技领军专家,在我市投资成立公司并开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50—500 万元资金扶持;对柔性引进域外科技领军专家与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与课题,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46.支持民营企业培养杰出青年人才。对吉林市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探索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并取得高水平成果的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围绕吉林市重点产业方向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47.鼓励自主创业。2018 1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五类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符合登记正常运营时间的可申请初次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符合条件人员仅限一次认定奖补。(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48.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支持企业开展对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的级别初、中、高级,分别给予每人800元1500元、2000元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49.贯彻落实省人才政策3.0版,支持用人主体引才育才。强化技能人才培养,优化以赛促学机制,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选手中留在省内就业的,协调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对备战世界职业技能大赛的企业和职业院校直接认定为省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协调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补助;对备战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企业和职业院校,在认定省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时给予资金倾斜,协调省财政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补助。支持顶尖技能人才领军示范作用,牵头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师徒工作间,对获得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协调省财政给予25万元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师徒工作间的,协调省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六)用地保障类

  50.一视同仁供应土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应平等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平等享受差别化土地政策。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民营企业投资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原状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51.民营企业实行地价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省级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项目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工业项目和民营企业投资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以及使用四荒土地建设旅游及避暑休闲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工业项目在不低于上述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条件下可按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52.民营企业节约集约用地“不加价”。民营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允许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53.实行民营企业土地出让“低限”政策。民营企业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按工业用途供地,比照工业用地价格制定出让底价;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营利性项目,按科教用途供地,地价可略高于工业用地价格,低于商服用地价格;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途供地。(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七)涉企服务类

  54.优化项目备案服务。对企业投资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鼓励类项目,不设置任何前置要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不见面”备案,1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55.实行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容错承诺机制。对企业投资的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项目,对企业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迅速补齐补正的,在企业作出承诺后,可先行受理并履行核准程序,在项目核准批复前企业补齐补正所需申报材料即可。(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56.建立重点项目服务秘书机制。对民营企业投资的5000 万元以上项目,选派责任意识强、服务意识强、法律意识强的中层及以上干部担任项目服务秘书,为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全程“领办、代跑”项目前期手续,协调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每半月赴项目现场或企业实地走访服务一次。(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57.深化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时,实行办案单位负责人和办案民警双责制,在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立案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一般案件应当报请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对于重大或跨区案件应当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市局经侦部门;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办案单位可以履行手续提请本级案审委员会、市局经侦部门、市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会同办案单位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必要时提交本级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联席会议审议。(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58.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执法行为。出台《吉林市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工作督察二十条》,将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检查事项全部纳入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对违规开展行政检查执法的行为进行督察并追责问责。各级执法部门进行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责任部门:市政数局)

  59.实现工业企业获得用水、用气“三零”服务。发挥平台办理优势,通过网上互认方式,优化用水、用气报装办理环节,提升办理时效。实现工业项目报装即通水、通气(红线内燃气管线具备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在获得用水、用气过程中零上门、零审批、零成本。增加特色供水、供气服务,实行客户经理人全程领办,实行 容缺办理业务受理,实行委托代办用水、用气报装业务。(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60.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采取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行政执法模式,帮助引导民营企业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建立民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违法违规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实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强制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61.大力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企业注册登记服务,企业开办全流程一表填报、一网通办;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2小时内,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来即办、即办即结;企业开办免费刻制5枚印章。(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62.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持续释放各类场地资源,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住所承诺制等举措,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地址可办理集群注册。(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63.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开展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站作用,加大对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新材料等重点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探索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质效。(责任部门:市检察院)

  64.加大对涉案企业财产处置监督力度。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物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纠正,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责任部门:市检察院)

  二、便民政策和措施

  (一)户籍服务类

  65.推进20项户籍业务“全省通办”。推进5项户口迁移和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城镇“零门槛”落户、人才引进落户、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一日办”、居民身份证网上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国外无法返吉人员委托国内近亲属代办居民身份证换领手续及居住证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6.提供企业外籍人员签证便捷服务吉林市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已办妥工作许可、来不及出境办理工作签证的,可凭工作许可直接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对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给予相关签证便利措施,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7.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减要件服务通过与公安机关的数据共享,将过去需办事群众到户籍地开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改为“承诺书”,由公安机关协助核验办事群众无犯罪记录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二)车驾管服务类

  68.推出二手车交易登记新举措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进行个人转让登记时,公安交巡警部门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便利二手小客车商品化流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9.推出车辆状态查询便捷服务。依托“交管12123”APP查询车辆抵押登记相关信息,方便群众知晓车辆状态,促进二手车诚信交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70.推进“一站式”交易登记服务。在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为办事群众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71.推进交管业务权限下放服务21项车驾管业务下放至基层派出所,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就业服务

  72.举办群众就业技能提升培训服务市属职业学校根据企业需求设立短学制“订单班”,按企业要求进行教学实训、专业建设活动,畅通拓展群众就业渠道和选择。(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73.推出高校毕业生就业云招聘服务。依托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官网、吉林市人才招聘微信公众号和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抖音账号,针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信息推介、网络招聘和直播带岗活动。(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74.推行公共就业网上办理服务依托96885吉人在线、吉林市公共就业服务网、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平台,为办事群众提供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失业人员档案转递等全程线上业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75.推动政策性岗位军人优先服务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聘用人员时,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5%的名额,用于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责任部门:市退役军人局)

  76.推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服务制定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自主择业军人提供场地支持,开展培训、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宣传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创业贷款补贴服务(责任部门:市退役军人局)

  (四)医疗服务

  77.推进疾病分类救治措施服务设立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组建县、乡、村三级家庭医生团队,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家庭医生随访工作,为四类重点慢性病患者提供健康服务。(责任部门:市卫健委)

  78.推动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窗口,为一般脱贫人口和三类重点人群(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提供医疗服务。(责任部门:市卫健委)

  79.开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服务。参保人可通过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吉林市医保经办服务微信公众号或现场办理方式,进行家庭帐号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家庭成员应已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1名参保人员最多备案登记5名家庭成员),备案登记成功后可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家庭帐号中个人帐户余额。责任部门:市医保局)

  80.推动异地就医医保手续补办服务。患者到异地住院治疗(未办理异地居住证),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现场办理方式,实现先住院后补办异地就医手续进行住院费用结算。(责任部门:市医保局)

  81.实行工伤旧伤复发就医划卡结算服务。开展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线上审核,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线上审核、联网结算,减轻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缩短报销流程。(责任部门:市社保局)

  (五)办税服务

  82.推动车辆购置税网上服务。办事群众通过点击本人支付宝-“更多”-“市民中心”-“税务”-“吉林移动办税”-“车购税申报”等步骤即可实现车辆购置税线上申报(免税车辆除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83.推动相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线上服务。已办理过参保登记、选档业务的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参保人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入“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即可完成缴费业务。(责任部门: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84.推动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快捷办。通过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实时共享平台,实现办事群众10分钟内快速办理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六)不动产登记

  85.推动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通过多个部门业务窗口深度集成将抵押合同相关内容融入到申请表中,办事群众办理二手房交易时限压缩至1小时,抵押登记时限压缩至1个小时。(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86.推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改革。通过优化流程、部门联办等方式,推进新建商品房住权和产权实现同步办理,实现“交房即”。(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87.推存量房“带抵押过户”服务。买卖双方通过买方贷款归还卖方贷款方式实现“带抵押过户”一窗办理,方便群众办事。(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88.推动住房公积金高频事项线上服务推动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进驻“吉林市公积金”小程序和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实现公积金业务线上办、掌上办。(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

  89.推动公积金贷款“一站服务、一次办结”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业务流程,实现注销不动产抵押业务“零跑动”,解决缴存群众办理贷款结清业务“往返跑”的问题。(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

  90.推动住房贷款商转公”服务。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减轻部分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职工的还款压力。(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

  (七)交通运输类

  91.持续推进道路运输业务“全程网办”服务以电子证照为载体,依托“互联网+道路运政”系统平台,推动110项道路运输事项全程网办。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92.持续推进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服务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解决办事群众对5个高频业务(换证、补证、变更、注销和诚信考核签注)异地办理需求。(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八)政务服务

  93.推进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服务。梳理可实施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通过优化流程配置解决群众办事“材料不齐不能受理”的堵点。推进“共享减材料”工作,通过数据互联互通,实现群众办事减要件缩流程。(责任部门:市政数局  

  94.推动法律援助向前端延伸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一免五优先”法律援助服务。对行动有困难的受援人,开展法律援助网上受理、电话受理、上门受理等便民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95.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向街道(乡镇)和村(社区)部署应用新版全流程审批系统,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向社区延伸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责任部门:市政数局)

  96.推进公共就业向社区延伸服务。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下放至社区,实现就业服务社区办。(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九)自助服务

  97.推广公安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在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办事大厅、有条件的派出所布设公安业务自助智能设备,打造自助服务办事专区,推行涵盖户政、交管、出入境三个警种20余项公安业务,实现高频事项就近办、刷脸办、随时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98.打造不动产“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设置不动产“24小时自助服务区”,实现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信息查询、非本人的不动产登记自然属性信息查询、自助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的“24小时”自助服务。(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99.推动政务服务自由办服务引导群众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已对外公布的预约电话进行预约通过互联网端、24小时自助服务终端设备等方式办理业务,在线上线下提供免费邮寄服务,实现“网上办”“自助办”“邮寄办”“咨询办”“预约办”责任部门:市政数局)

  100.推动养老类服务便利化。通过关注吉林市社会保险公众号并使用微信小程序,实现线上办理养老待遇认证、个人养老保险费核定、个人失业待遇申报、个人参保证明、个人缴费信息查询等常规业务。(责任部门:市社保局)  

  

  

                        吉林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