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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07-12  |  来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巩固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吉林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拟定了《吉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征求各界对本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定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

2022年8月5日16时。

二、征求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一)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联系人:齐先生,联系电话:0432-65150863。

(二)信函。联系地址:吉林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吉林市高新区日升路),请标注“合理布局”等字样。

(三)电子邮箱。邮箱号码:493086349@ qq.com,请注明标题“合理布局”等字样。

特此公告。

附:吉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吉林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7月12日 






吉林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巩固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企业和个人,经申请、受理、核查、审批,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组合运用数量管理和距离限制的模式。

第六条数量管理是以受理审批单位地域属性划分最小单元,综合考虑社会需求、网点存量、卷烟销量、人口数量、消费习惯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动态调整指导数上限,并不定期对社会公示。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距离限制是两个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通行距离不得少于50米(含50米)。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进出通道口的,应当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限制。

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及有政策扶持需要放宽的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实际经营的,两个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通行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含30米)。

综合性商场、集贸大厅、火车站或客运站等候车大厅、高等学校校园等区域内,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距离限制。

第八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距离限制。

第九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申请。申请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营业执照的;

(三)外商投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申请人属于失信人员的。

第十条 经营场所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农药、化学制剂等有毒有害物品,或易污染、有异味容易导致烟草制品变味、变质的,如:从事农药化肥、医药用品、建筑装潢、美容美发、修理清洗、海鲜产品、干调熟食等经营活动的;

(四)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属于配套组合或者配合使用等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如:从事小型餐饮、休闲咖吧、办公用品、文化体育、复印照相、通信音像、钟表眼镜、服装首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广告设计、花卉殡葬、租赁中介、劳保用品、五金日杂、家居建材、零部配件、物流寄递、公益彩票等专项门类经营活动;

(五)从事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等经营活动的,如:从事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等经营活动的;

(六)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七)未在一楼且形成全开放式门店的,综合性商场、火车站或客运站候车大厅、娱乐服务等场所除外;

(八)具有专属用途及无法满足监督检查要求的,如公寓、写字楼、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工地工厂、单元门内、门禁小区等;

(九)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第十一条 经营模式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的;

第十二条 距离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通行距离在50米以内(含50米)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有效期届满后,对属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十二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限制区域内,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在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优先受理、核查、审批,且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距离限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吉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吉市烟专〔2021〕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