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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3月国家标准委批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要求》等6项信用监管国家标准立项之后,8月,市场监管总局又印发第二批信用监管重点国家标准研制通知,部署《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要求》等6项信用监管国家标准研制任务,我国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 信用监管标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技术支撑,具有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业务协同的重要作用。据了解,当前,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比如信用信息多头采集、数据交换共享困难、信用评价规则不互认、信用结果表示不统一,影响了信用监管效能的充分发挥。 为解决信用监管领域标准供给不足的问题,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采取3项措施,推进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构建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信用制度规则,发挥标准对提升信用监管水平的引领支撑作用。 开展信用监管标准需求调研。市场监管总局从信用监管业务实际出发,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信用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的意见建议,了解基层单位对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需求,形成标准研制工作清单,明确标准研制路线图。 加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研究。为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课题研究,形成信用监管标准体系的总体架构,明确包括三大类标准:一是事前信用监管标准,包括信用监管信息的范围界定、信用承诺应用、信用报告应用等标准;二是事中信用监管标准,包括信用信息记录、信用档案、信用服务等标准;三是事后信用监管标准,包括信用惩戒对象认定、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标准。 加快信用监管国家标准研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重要标准研制推进会,创新标准研制工作方式,动员有关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参与。先后开展两批次信用监管国家标准研制,其中新制定《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等9项标准,修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指南》等3项标准。目前,已形成《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等6项信用监管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即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余6项标准研制正在积极推进中。 据悉,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大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力度,聚焦经营主体、基层单位需求,加强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等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引领示范作用,以信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专栏2024-09-05 -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打击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据了解,这是首部从国家层面出台的职称评审监管文件,将有利于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促进公平公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文件是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在“破四唯”、“立新标”、放权松绑等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职称评审监管,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针对职称评审过程中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违规问题,办法明确,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3类重点人群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2类重点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办法提出,对个人违规行为实行信用管理,职称评审中的失信行为将作为申报评审职称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对单位违规行为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强化对评审单位的违规处置。
专栏2024-08-22 -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通知》要求,要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应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通知》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责任,加强要点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管理。《通知》强调,承包经营企业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等确定许可和审查权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专栏2024-08-15 -
为了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提升信用信息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和高效性,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近日,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一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条件,让经营主体“轻装上阵”,除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失信信息均可申请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的流程,为经营主体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制度保障。推行“两书同达”,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保障经营主体修复权益。二是创新信用监管方式。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手段,推动信用信息报送、修复等“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构建便利高效、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的工作机制。建立并应用信用承诺制度,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质效。三是明确失信信息公示规则。将失信信息限定为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强化失信行为的边界约束。统一失信信息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公示平台,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下一步,水利部将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健全水利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体系与水利建设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
专栏2024-08-08